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满足条件可享受陕西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具体标准有所变化,其中一级工伤的伤残津贴和配偶基准数调整为321元。

  待遇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规定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提醒的是,在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虽然进行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但已经死亡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待遇标准
  1、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配偶调整基准数:321元;
  2、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调整基准数:133元;
  3、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297元/月;
  4、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126.5元/月;
  5、伤残津贴月人均256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10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