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3、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7、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领取标准
目前,河北省失业保险是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计发基数最高为1480元,包括石家庄、廊坊市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计发基数最低为1210元,包括顺平县、唐县等41个县。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核定领取3个月,计发比例为54%;满16年及以上的,核定领取24个月,计发比例为63%。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