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内蒙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2009年5月更改为2%)。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赔偿标准
  1、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2、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单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单证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发给本人;取暧补贴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发给本人。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费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收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