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塔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大幅延长。将原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一年以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延长为五年以内都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其中:(1)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五年以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2)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五年以内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以前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或提取额度未超过房屋总价30%的,可以提取房屋总价30%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自有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塔城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以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塔城住房公积金提取:
  (1)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以内的;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出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月支付房租费用超出家庭月收入的1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