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编委批准成立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于2002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运作。2003年市政府办批复了黄冈市10个所辖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分别设立黄冈住房公积金各县(市、区)办事处,隶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2002年10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组成的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9年初,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启动了全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市政府、市编委会、市委组织部分别行文进一步理顺了管理机制。2010年5月,全市顺利完成了新机构领导班子档案移交和考察任命工作,黄冈中心对各县(市、区)办事处有效实现了“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办法”的管理模式。2013年9月,根据湖北省公务员鄂公局函[2013]47号文件批复,我中心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范围。

  主要职责:
  (一)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负责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四)负责记载市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贷、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市直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六)审批市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负责各办事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统一编制和报审;
  (八)负责对各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九)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各办事处领导班子的人事任免及劳资事项;
  (十)承办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