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认贷不认房”,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还想改善居住环境可以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另外,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防城港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按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基本条件
  1、具有本市、县城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3、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具有稳定的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20%以上的自有资金;
  6、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7、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简要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表格、材料);
  2、申请人携相关材料以及证件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审核,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房产抵押手续;
  4、抵押手续办妥后,中心根据银行办妥手续的回执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