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和流程都有详细规定,市民要清楚了解这些,才能顺利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且不会耽误其他贷款业务的办理。

  贷款对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一) 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二)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五) 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 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七)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0%;购买第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在商业银行已办理了按揭贷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必须小于家庭月收入之和的50%;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也必须小于家庭月收入的50%。

  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 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经济收入情况的真实、有效证明;
  (三)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四) 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等;
  (五) 自建住房的借款人,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证件或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以及工程预算等;
  (六)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以及工程预算等;
  (七) 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八) 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