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房屋类: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2、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3、被纳入本市(含市辖旗县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年收入25%的。
  非房屋类:1、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3、出境定居的。4、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遗赠手续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7、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满一年没有再就业的。8、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9、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两万元的,方可申请巴彦淖尔公积金提取。

  提取材料
  房屋类: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预付款凭证(首付款发票);2、购房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转移申请审批书复印件;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非房屋类:1、离、退休的,出具所在地区组织、人事、劳动或相关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2、调离本行政区域(或本市辖区范围)的,出具调入地人事组织部门调令及本人户籍迁出证明;3、出境定居的,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4、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6、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兼并破产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定的《买断工龄合同》。7、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与原单位买断工龄协议;8、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其子女考上大学的,提供子女入学通知书及当年学杂费用支出证明;9、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有重大疾病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收据票据和病历证明(本人医疗自付段超过两万元)。

  提取流程
  1.带齐巴彦淖尔公积金提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4.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