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房屋类:1.购买自住住房的;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3.被纳入低保范围需支付房租的;4.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非房屋类: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5、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重大伤病的;9.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流程
  1.带齐呼伦贝尔公积金提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2.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4.申请呼伦贝尔公积金提取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当年实际发生的金额。

  提取时间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呼伦贝尔公积金提取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约定的最后一笔房款缴付之日起一年内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造(翻建、大修)施工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