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参加成都市职工互助保险计划后,在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或治疗慢性疾病时,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自付医疗费规定,按本计划约定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参加条件和办法
1、凡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单位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3、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会员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会员知晓本计划。
4、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加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加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加,其参加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不足100人的单位须100%参加。
参加互助保险的待遇
1、会员在一个保障期限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办事处可报销两次住院医疗费,其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1)首次住院可按起付标准的60%予以报销;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30%予以报销。
(2)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比例的费用,首次住院按60%报销,第二次住院按30%报销。
2、会员互助保障计划期满时,若一次住院治疗未结束,办事处按该次住院治疗期间互助保障计划期内的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予以报销;若互助保障计划期满会员及时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的,则分别按两个互助保障计划期住院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不重复计算。
3、一个互助保障计划期内医疗互助保障待遇最高可享受15000元互助金。
4、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可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
报销所需资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县总工会领或成都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2、出院病情证明书(复印件盖鲜章);
3、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或者部队医院出具的专用发票,除外不予办理(比如地税局出具发票、私人医院专用发票)(复印件盖鲜章);
4、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盖鲜章);
5、腰颈椎类患病会员----住院在一级医院以下的需额外提供主观和客观病历。(起付标准200元以下提供)另:主观病历:医嘱单、体温表、日程记录;客观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
6、住院明细清单;
7、行卡复印件(写明银行名称、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