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我们大致上可以总结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四点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意思是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而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2、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4、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