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殊门诊,是指为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作用,满足长期患慢性疾病以及需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减轻其医疗费的负担,对一些特定的不需要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大病和慢性病的病人,在门诊进行诊疗。其门诊用药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办法,可以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比例分别负担。

  基础医保中,特殊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超出500元以上的部分,甲类病种特殊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5%;乙类病种特殊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5%。从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按规定给予报销。

  同时患者的所在地区不同,其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以重庆市为例,该市的特殊门诊病种报销比例为80%~90%,成都市则是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支付费用。

  重庆市
  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必须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或特殊病种定点零售药店直接报账,与住院结算方式一致,实行即时结算,不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后台报账。重特大病,包括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门诊医疗费按80%支付;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内有效。

  成都市
  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特殊门诊疾病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视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支付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