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城乡医保并轨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并要求各地区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城乡医保并轨方案。
为确保城乡医保并轨方案顺利实施,国务院提出“六统一”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医保并轨意味着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望大大提高,农民看病更方便了,花钱更少了,该方案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也是为加快实现社会公平迈出了一大步。
从本质上讲,基本医保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平的“底线”。
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覆盖全面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期以来处于“三分天下”状态。本是应对同样医疗风险的制度,却被分割成三套不同的报销制度,由三个经办机构管理,划定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筹资水平、报销目录、报销额度因人、因所在地区不同而各异,不仅参保人面临“同病不同命”的尴尬境地,也增加了管理成本,更有违社会公平。
城乡医保并轨方案的实施,既事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与地方医疗发展水平的基础有关,还与城乡居民的不同比例密切相关。同时还涉及人、财、物等多方面的整合,是一项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系统工程,其难度不小。
要保证城乡医保并轨的顺利推行,需要全国一盘棋的制度考量。通过实行城乡医保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改革,结束目前管理“三分天下”、各自为政的局面。通过立法确保财政对医疗保障支出的长效机制,确立医疗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财政对非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要保证城乡医保并轨的顺利推行,还需要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试点,探索最适合本地的城乡医保并轨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低保人群的利益。
专家表示,城乡医保并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各地区在推进并轨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保障城乡医保并轨顺畅衔接、平稳过渡,避免因个别特殊保障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的暂时性下降。
各地要针对特殊人群做更细致的工作。比如,应通过综合措施,确保城乡医保并轨方案实施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报销水平不降低,确保大病患者利益不受损失。特别是在城乡差距较大的地区,高收入人群对医疗服务利用更多,费用更高,会更多从城乡医保中受益,应当注重城乡医保设计的科学性,防止农村“逆向补贴”城市,防止出现新的保障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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