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8个省区市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
“十二五”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达75%,在筹资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已实属不易。根据《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要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可能要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扩大的情况下,保持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下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
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另外,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筹层次应稳步提高,这有助于减少不同地区之间的保障待遇差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