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因病在本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并按照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部分,按住院医疗费档次支付互助待遇,具体标准为:起付标准至10000元,支付比例为75%;10001~20000元,支付比例为80%;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为85%。
(2)参保人住院费用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由市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再由市互助会补助20%。
(3)在每一互助期限内,按参保人住院治疗天数,每天支付20元的住院补贴费,最多可支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