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外互助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长出现了非互助化的加速趋势。如果能够认真研究和把握这种趋势,将会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互助保险公司及其特点
  互助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性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它是被保险人自己的合作组织。互助保险公司不规定参加人员的身份,不受行业限制,只要参加保险,持有保险单就成为互助保险公司的会员。公司没有股东,没有股本,公司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为投保人提供较低价格的保险产品,避免非法索赔。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顾客。投保人有权选择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当公司经营业务获得利润时,投保人可分得红利,其余盈余积累起来,用以加强公司的财力。公司亏损时,保单持有人或用摊缴保费的方式予以弥补,或用以前的盈余金予以弥补。互助保险公司以发行分红保单为主,有时也会发行非分红保单,但只有分红保单持有人才对公司拥有所有权。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流行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按照各自适应的法律规范,互助保险公司各方面的特点可以通过与股份保险公司的比较中反映出来。

  二、国外互助保险公司“非互助化”的兴起
  随着国外保险市场的成熟和竞争的加剧,特别是普遍的混业经营导致众多实力强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介入保险业,互助保险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互助保险公司开始了“非互助化”改革。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许多互助保险公司向非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靠拢,推出了“非分红保单”。这意味着他们的经营范围由会员内部开始向非会员拓展,购买“非分红保单”的投保人作为互助保险公司的普通客户不享有会员客户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这种转变是互助保险公司为适应激烈的竞争形势而做出的经营策略上的调整。Et本的互助保险公司基本上都同时推销“分红保单”和“非分红保单”,公司在成立之初有公司发起人和普通投保人之分。公司发起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为注册基金,注册基金的多少由各个公司自行认定,但是注册基金总额不少于按股份制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成员人数限制为最低1O0人。在相互保险公司成立的数年内,首先需要返还公司发起人的注册资本金及利息。同时,日本的相互保险公司又对外开展业务,其不属于发起人的投保人为普通投保人。普通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获得保险保一障。普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分购买“分红保单”和“非分红保单”两类。凡购买并持有“分红保单”的普通投保人,与公司发起人都是公司成员,并享受公司的盈余。在此意义上,普通投保人即为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其缴纳的保险费作为基金。凡购买并持有“非分红保单”的被保险人,就不能够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
  另一种方式是:也有许多互助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进行着转制,由互助性的保险公司向非互助化公司转变。一般而言,典型的“非互助化”是指互助保险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发行普通股,再用发行所得补偿保单持有者的所有者权益,并将所余资金进行自身的投资。保险公司“非互助化”以后,就成为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日后可以在股市上继续发行股票筹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长期债券等工具筹集资金。这为互助保险公司开拓产品种类、扩张规模、进行混业经营铺平了道路。在美国,寿险业面临股份化的浪潮,其规模和范围都将比世界其他地区更为巨大。这股浪潮是自1986年缅因州的UNUM公司股份化之后开始的。接踵而来实行股份化的有西北国民和麦柯比公司(1989年)、纽约公平公司(1992年)、俄亥俄州米德兰公司(1994年)、保证公司和州立相互公司(1995年)。1998年年底,纽约相互公司也步了他们的后尘。事实上,美国的10大保险公司有7家是相互保险公司。他们中的大部分都已宣布在今后的两、三年里要向某种形式的股份制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