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显示,从2016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健康险免个税。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山西等省市,具体内容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起,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免征限额为每年2400元。2015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示在全国31个城市试点关于商业健康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在这些试点城市内,每人每年购买商业健康险在2400元及以内可以免征这一部分的个人所有税,北上广等大城市均在试点地区之列。业内认为,此举将为商业健康险带来极大利好。这一在中国尚属发展初级阶段的事物,最大的利好政策出台。

  根据《通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通知》要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要符合多项条件,例如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等。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