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 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因此,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工厂、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展览馆、动物园、宾馆、旅店、影剧院、运动场所,以及工程建设工地等,均存在着公众责任事故风险。这些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其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则包括: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
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
④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
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
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⑦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
⑧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
⑨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