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

  绝对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实际全损四种情形

  (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