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下面就为您介绍上海房产登记条例的部分内容。

  上海房产登记条例一
  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上海房产登记条例二
  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维护结构、具有规划确定的完整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上海房产登记条例三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新建房屋;
  (四)继承、遗赠;
  (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
  (七)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裁决、调解;
  (八)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房产登记条例四
  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地产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但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上海房产登记条例五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理关系的证明文件。

  上海房产登记条例六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

  上海房产登记条例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以上为您介绍的只是上海房产登记条例的部分内容,市民若需了解更多可登录上海市房管局进行查看。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上海房产登记条例只适用于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