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所有者若需将房屋赠与他人,需签订安置房赠与合同。安置房赠与合同包含内容较多,包括房屋基本情况,赠与对象、双方约定等。但是根据调查发现,近年来因安置房赠与合同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下面就为您介绍一起典型的安置房赠与合同纠纷。

  安置房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王先生原有五间平房,2009年王先生所在地区拆迁,开发商补偿给其两套两居室(在建,尚未竣工),王先生和妻子商量之后打算把这两套房子赠与自己的女儿。王先生及其妻子共同给女儿写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两套回迁安置房归赠与给女儿。并让女儿与开发商签订了回迁安置购房合同。女儿刚与开发商签完购房合同,王女士便于妻子产生矛盾,女儿跟随妻子另行居住,女儿自此再也没有跟王先生联系过。王先生一怒一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收回两套回迁安置房。
  庭上王先生的女儿拿出了父亲亲自写的永不反悔的保证书,并声称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只有出现了那三种情形才能撤销赠与,否则父亲是无权撤销的;另外,这两套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无权单方面撤销。那么,王先生女儿的上述辩解是否正确呢?

  安置房赠与合同纠纷分析
  相关律师指出安置房赠与合同是单方纯获利益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的任意撤销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不受保证书的约束。
  本案拆迁房屋置换的两居室正在建设过程中,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且本案赠与的两套房产亦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也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因此,王先生对赠与的房产享有任意撤销权。
  另外,虽然本案拆迁所得的房屋属于王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且撤销效力及于赠与的全部财产;如果王先生的妻子仍旧坚持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话,可以先与王先生将共同财产分割,在明确自己的财产份额之后,再赠与给女儿。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房屋正式转交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安置房赠与合同的。律师提醒市民,如果赠与的安置房为夫妻共同拥有,那么单方面撤销安置房赠与合同,撤销的效力仅限于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的赠与行为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