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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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积金贷款
为促进安置房建设的更快发展,保障被拆迁住户的合法权益,日前青岛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安置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安置房公积金贷款该怎样办理呢?
安置房公积金贷款办理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并持有《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异地安置的,补偿协议应注明安置房屋的具体地址)。
另外,办理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部分须全额作为首付款,且补偿部分占回迁安置房屋市场价值的比重,不得低于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回迁安置房屋具备抵押条件的,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回迁安置房屋不具备抵押条件的,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费率为万分之五/年。以住房置业担保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向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即借款人提供担保中心认可的相应担保物。回迁安置房屋的开发商需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安置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
据介绍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执行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区域限额,即40万元,且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的总额。最长贷款年限为 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目前,青岛市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另外,为有效防范安置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置业担保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