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申请条件一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该市户籍。
安置房申请条件二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该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该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安置房申请条件三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该市未购买过准成该房、全成该房、社会微利房、全成该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安置房申请条件四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该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该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安置房申请条件五
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安置房申请条件六
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2013年深圳市安置房申请条件主要就是上述几点,符合条件者可向当地房管局递交申请表。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申请条件有所不同,市民需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