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更好的了解所购买的商品房的价值,商品房评估在城镇化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日前,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天津市出台《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意见》,其中对商品房评估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建商品房评估一
  《贯彻意见》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的,除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外,按照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新建商品房评估二
  《贯彻意见》还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区县人民政府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奖励费、困难补助费、签约期限等。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区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从上述可以看出,天津市征收房屋补偿是按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估价进行的,通过商品房评估大致了解被征收的房屋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