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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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
市民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前,都会向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为帮助市民更好地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针对经济适用房领域四大疑难问题给出了解答。
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解答一
从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历程和法律演变来看,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认为,经济适用房的法律规定越来越严密,逐步从产权化向封闭运行过渡。北京从1998年就开始推出经适房,而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不允许买卖的规定是在2003年公布的。在此之前买卖经济适用房(经适房),国家并没有五年内不允许买卖的限制。随着近些年市场房价的迅速上涨,经适房牟利的问题多次被提出。2008年4月,北京出台了已购经适房上市出售的新规。此后的4月11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老经适房按照签订购房合同在当年4月11日前、后为分水岭。“新老经适房”未满5年都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后补交价款可以上市。但“新房”出售时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老房”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解答二
就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也为我们进行了法律解读。北京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将分三种情况,2008年4月8日之前的、2008年4月8日之后至封闭政策公布前的,以及封闭政策公布后的。前两种“老房”都将按照各自“老办法”执行。
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解答三
关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目前经济适用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徘徊于法律与政策之间,也出现了大量纠结的判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均是行政机关出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法律法规,而是政策。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也要参考相关政策。因此,涉经济适用房民事案件可能出现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解答四
谈到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问题。这是一个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对于老的经济适用房的继承,法律并没有禁止的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政府回购条款。对于回购政策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经适房),即使立下了遗嘱,其继承人也不能拥有经济适用房(经适房)。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针对经济适用房领域存在的四大问题,给出的解答。市民在购买经济适用房过程中,若遇到相关疑问,给向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