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是指原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将申请指标转让给他人,专家指出,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是不允许私自转让指标的。根据调查发现,近年来因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下面就为您介绍一起典型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纠纷。

  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纠纷案例
  2011年钟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康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无效,并且返还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钟某与康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其实是康某将自己在单位所分配的经济适用房指标以四万元转让给了钟某,但是由于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没有能够顺利完成建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宝塔区法院。

  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经济适用房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从2007年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等七部门颁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为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从各个方面对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给予优惠和支持,主要表现在土地是由政府划拨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中的有关税费可以依法减免,销售价格有限制,销售对象面向低收入家庭,而且购买家庭只能自主性消费,不能改变使用性质出租或者租借给他人居住,也不能用于商业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同时,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的,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价水平的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享有该经济适用房的优先回购权。

  从上述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纠纷可以看出,康某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是无效的。专家指出,购买者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严重扰乱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相关部门需提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