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出租的,但是根据调查发现,经济适用房出租还是屡禁不止。因经济适用房出租引发的纠纷也明显增多,下面就为您介绍一起典型的经济适用房出租纠纷。

  经济适用房出租纠纷案例
  2011年3月11日,刘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代为出租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君安家园的一套房屋,并按季度支付租金,逾期付款需支付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签约当日,刘女士收到了首季度房租,但当第二季度房租交费时间届至时,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避免因对外出租导致罚款等不利后果,该公司未能将其出租营利。

  经济适用房出租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但对违规出租经营的情形,该办法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而且,经与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北京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咨询得知,在实践中,行政管理机关对类似违规行为尚无明确纠正方式。故承办法官在申诫双方诚实遵守相关管理规范的同时,建议双方尽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以纠正违规出租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后双方当庭就解除上述委托代理合同、房屋交接等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并由刘女士撤诉结案。

  从上述经济适用房出租纠纷可以看出,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若未取得完全产权是不可以出租经营的。专家指出,市民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前,需仔细阅读经济适用房管理政策,并明确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