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建造完成后,委托物业与购房者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合理吗?日前市民徐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及专家分析。

  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案例
  2007年5月,宝应徐先生与当地开发商签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卖人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今年1月8日,徐先生如约办理交接手续,然而开发商竟给徐先生一纸函,让他到物管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徐先生很诧异,房子是在开发商处买的,怎么要到物管公司办交房手续?开发商的解释是,这是规定,物管公司是他们委托的交房代理人。
  徐先生当场反驳,当初签合同时只字未提物管公司,这种单方面的委托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不能接受。徐先生要求直接与开发商办交房手续,遭拒。前天,徐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消协,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

  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案例分析
  目前,消协已受理该投诉。据介绍,类似现象在开发商中普遍存在,一些业主认为,开发商的做法无疑为物业乱收费敞开了方便之门,另外还搅乱了开发商与物业应承担的责任。
  国法律师事务所朱锦华律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这样才履行了卖出方的合同义务。而该开发商交房时未将钥匙交给徐先生,却让徐先生找物管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违反上述规定。
  同时,徐先生与开发商未约定到物管公司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单方面委托行为是无效行为。据此,作为购房者的徐先生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可以看出,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是不合理的,且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专家提醒市民,在遇到开发商委托交房情况时,若感觉不妥,可拿起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