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在交房后,市民需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用。但是根据调查发现,由于物业管理制定的不完善,近年来因新房交房物业费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下面就以具体案例向您做简要介绍。

  新房交房物业费案例
  “毛坯房前半年半价收取物管费,为何这家物管要收全价?”近日,有市民反映,金阳一小区交房后,物管公司不执行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坚持收取全价物管费,业主对此感到很不解。
  据该小区业主李先生介绍,他们是在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2010年12月22日交房时,物管公司要求全价收取2011年1月至6月的物管费。而今年5月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这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他们认为,应该以文件为准,同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政府对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可物管公司要求必须按全价收取物管费,很多业主不答应。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新房交房物业费案例分析
  贵阳市住建局物管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通知》适用于今年5月4日以后签定物管合同的业主,而在购房合同中对前期物业费标准有约定的,应该按照之前约定实施。该文件主要解决在此通知有效时间范围内,无合同约定,怎么处理物管费收取问题。至于合同约定中的“若政府对收费标准和项目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的条款,因为物管企业的收费标准需由物价部门核定,物管部门无法作出界定。
  另据一位贵阳物管行业资深人士认为,现在贵州省物管企业收费是按2001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来执行的,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入住之日起(以交锁匙为准)按月交纳。已售出但未入住的,由该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今年下发的《通知》并非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的,并没有明确《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办法》。因此,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出台一个规定,对物管收费的细则和各方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从上述可以看出,产生新房交房物业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物业收费细则的不明朗。专家指出,想要促进新房交易市场的更快发展,相关部门需制定出完善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