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发现,很多市民在办理房产证手续时出现失误,往往要求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但是,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后,原抵押贷款是否继续有效呢?下面就以具体案例向您做简要介绍。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案例
  1998年11月30日,某乡土地所向村民董某补发了黄集建字第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12月3日,该乡村建所报经县建设局审批后,向董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潢黄字第0018号房产证。1999年1月1日,董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某信用社贷款60000元用于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董某贷款后不久即遇车祸身亡。贷款到期后,信用社追款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于1999年7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董某的继承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其继承财产偿还信用社贷款60000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分析
  本案董某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所有人身份对房产设定抵押权后,房产证被判决限期撤销,其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无权处分,房产证是因为办证程序有误被撤销,并不排除董某是真正的权利人,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确认,如果行政机关重新确认董某是真正权利人,董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应为有权处分无疑。即使行政机关重新确认王某为真正权利人,董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这种行为原则上是效力待定,并非无效。信用社作为善意、信赖登记而取得抵押权的行为也应为有效。这也与《物权法建议稿》第29条“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受任何人追夺”的精神相一致。

  从上述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案例可以看出,董某需还信用社贷款60000元及利息。专家提醒市民,在办理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时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候可请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