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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单失效第一年退保最不划算。大部分寿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产品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投保人盲目退保的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因为,首年退保手续费基本相当于保户所交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的20%左右。因此,即便是退保也最好在两年以上才能尽可能多返还现金价值。
其次,如果投保人处于经济原因陷入窘境无法在保单宽限期之内缴纳应缴保险费,完全可以利用寿险产品具有自动垫缴保费、缴清保费、展期保险解决燃眉之急、自动垫付保费就是根据事先约定,自动利用保单中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原保单的保额不变,但保障期间受现金价值制约,如现有价值越多,保障期间越长,反之亦然。对于只是暂时产生经济问题,但一段时间后仍具有缴费能力的投保人而言,自动垫付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缓冲”方法。
交清保费,又称减额缴清保险,则指投保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时,为维持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从而计算新的保险金额。弊端是保额将会大幅度降低。因此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预计经济困难情况将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但仍想保留原来的保障形式的投保人。
展期保险较为特殊,它指将现金价值仅用来缴纳未来所需的纯死亡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的保险计划。由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通常保费较低,则该方式下死亡保额可保持不变,保障期限较长,但其他保险利益可能受损。因此,展期定期保险比较适合长期经济困难同时又特别需要身故保障的被保险人(如家庭支柱)等。
还有,如果客户只是一时资金紧缺,两年内无法缴纳保险费,可以单方面采取保单效力终止。保单效力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处于终止状态,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同于保单失效,保单效力终止的好处在于只要两年内,投保人将欠缴的保费及时补上,即可申请保单复效,继续维持这份保单。这种做法惟一的缺陷是:申请复效时还要经过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如投保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则保单也会受到一些约束。
最后,投保人还可以利用寿险保单向保险公司或者具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的银行申请贷款。一般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生效两年之后,保单持有人可以利用人寿保单向投保公司或者签约银行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一般贷款额度为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80%,在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之后,保险合同承诺的保单责任依然有效。保单借款的程序较银行贷款简单,借款利息的计算参照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上发放,贷款期间要求不超过半年。但投保人要注意的是应及时还款,否则可能造成保单失效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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