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性
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只是出台了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和安监总局的《指导意见》。《若干意见》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责任保险业务;《指导意见》强调,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各省市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也都提出了一些强制性要求。从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看,都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但强制的力度还不够大。
(2)商业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准商业化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还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除了投保和承保的强制性外,保额、费率的确定也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额、费率由保险业行业协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经保监会批准,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额由政府限定下限,费率由安监局、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根据保额和当地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共同确定,利润空间相对较小。
(3)福利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福利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都应获得赔偿;二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4)局限性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局限性也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责任范围的局限性。《指导意见》规定,保险责任范围是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但从部分省市试点的情况看,保险责任范围仅局限于因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向企业提出赔偿(有的省市仅限于死亡赔偿)的部分,没有包括事故对社会公众、环境造成伤害的赔偿及事故救援的费用。二是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前仅要求在高危行业推行,其他行业自愿实施。
(5)实验性
目前,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处在试点阶段,还没有在全国全面、正式实施。如果试验成功、收效显着,有可能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样纳入国家强制范围;如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中问题比较多、试验效果不明显、社会争议比较大,有可能再推迟几年后实施,但发展趋势是逐步向法定化发展。
慧择提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点有哪些?首先强制的力度还不够大;其次保额由政府限定下限,保险公司利润空间相对较小;然后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最后该保险还处在试点阶段,还没有在全国全面、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