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但若投保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含追加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1
1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保手续费。
二、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 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 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 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 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第七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九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第九条 初始费用
本公司将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人账户。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条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1 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最高为每月10 元,具体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结算
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单利。
第十二条 最低保证利率
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方式结算。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申请之日。在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收取初始费用之日。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保手续费率
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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