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风险无处不在,投保重疾险,从容面对人生风风雨雨!
近三年来,大病医保制度在试点地区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意见》正是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对大病医保制度的核心原则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另一方面对制度建设中的具体措施、方法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和指导。其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提升大病医保的保障水平,强化保障的托底功能。大病医保新政明确提出,2015年大病医保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医保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医保,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另外,《意见》在确定保障水平时,还特别强调科学和精细化管理,一是要求“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医保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由于大病医保的直接目的是降低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而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参保者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概率,同时面对规模庞大的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大病医保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医保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第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形成保障合力。大病医保新政强调指出上述制度之间要“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笔者认为,做好衔接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医保待遇。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人群,其资格认定应不局限于事先的贫困身份确定(看病前),而应根据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对医疗费用发生后的“因病致贫”做出更细致的界定,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第三,进一步规范大病医保承办服务。《意见》重申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医保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
第四,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减轻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的成本负担,大病医保新政明确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慧择提示:大病医保新政的推出可以进一步提升大病医保的保障水平,强化保障,还可以进一步规范大病医保承办服务。对规范和完善我国大病医保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